(2017)津0116民初27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天筑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天筑永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946号原告: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3962XB。法定代表人:王满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敏华,女,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滨海天筑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港临港经济区渤海十八路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14293M。法定代表人:王建章,经理。原告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天筑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姜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