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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129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7460181U),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霞,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夏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