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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小艳、杨玲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小艳,杨玲英,曾广培,欧阳小英,胡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小艳,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杨玲英,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曾广培,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职工,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帆,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申请执行人龙小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玲英、曾广培、欧阳小英、胡海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2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玲英、曾广培、欧阳小英、胡海帆应向龙小艳支付欠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小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曾广培银行存款15000元;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海帆6000元;另案裁定执行了欧阳小英住房公积金11317.8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广培是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胡海帆是吉安县农业局的职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曾广培在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资收入34000元(每月扣2000元,从2017年8月份开始扣至2018年12月份)二、扣留被执行人胡海帆在吉安县农业局的工资收入30000元(每月扣2500元,从2017年7月份开始扣至2018年6月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