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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郑来云与余志勇、袁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云,余志勇,袁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473号原告郑来云,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余志勇,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袁红燕,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云诉被告余志勇、袁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志勇、袁红燕银行存款23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以第三人黄才龙所有的赣F×××××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来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余志勇、袁红燕银行存款23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黄才龙所有的赣F×××××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日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庆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