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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3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甘柯政与张玲、谭光明、浏阳市太平桥三丰花炮厂、张灿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柯政,张玲,谭光明,浏阳市太平桥三丰花炮厂,张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3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甘柯政,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玲,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光明,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浏阳市太平桥三丰花炮厂。被执行人:张灿峰,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柯政与被执行人张玲、谭光明、浏阳市太平桥三丰花炮厂、张灿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重字第045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玲已自动履行257000元,被执行人浏阳市太平桥三丰花炮厂已自动履行50000元。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