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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文芳与赵淑玲、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芳,赵淑玲,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021号原告陈文芳,女,194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玲,女,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崔群。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19号11楼。负责人薛维致,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芳诉被告赵淑玲、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芳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芳负担。审判长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党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