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住上蔡县原蔡都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红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红梅与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