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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住上蔡县原蔡都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红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红梅与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