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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民初2335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熊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芳,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李某诉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王江林、被告熊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觉被告许多生活习惯原告无法接受,自2016年12月22日原、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双方虽曾多次调解,但是双方感情达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熊某辩称,被告及其母亲为迎娶原告耗费近20万元,而原告仅在被告家中生活20余天,现原告提出离婚必须返还现金彩礼108000元、金银首饰(钻戒1个、钻石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金手链1条)、婚庆婚宴费用53179元;同意全部返还原告购买的水桶、热水瓶、脸盆、空调被、冰箱、净水器等陪嫁物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信息,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礼金照片、原、被告婚礼微信截图照片,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6日举行婚礼。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原告于同年12月22日与被告分居生活,未生育小孩,双方经多次沟通未果引发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本应更加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20余天即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造成夫妻关系不可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婚前赠与原告的金银首饰(钻戒1个、钻石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金手链1条)及原告陪嫁物品(美菱牌冰箱1台、沁园牌净水器1台、多喜爱四件套1套)应归原告所有;婚庆婚宴费由被告承担系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于法无据。被告给付的彩礼现金108000元,鉴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20余天即分居生活,酌情原告返还被告彩礼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离婚,予以准许;二、金银首饰:钻戒1个、钻石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金手链1条归原告所有;三、原告婚前财产:美菱牌冰箱1台、沁园牌净水器1台、多喜爱四件套1套归原告所有;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彩礼4万元;五、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承担150元,被告熊某承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邓亚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