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皮小慧与王瑞瑞、石小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小慧,王瑞瑞,石小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皮小慧,女,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瑞瑞,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石小蝶,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瑞瑞、石小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皮小慧借款30000元,另外王瑞瑞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皮小慧借款20000元,王瑞瑞、石小蝶负担案件受理费564元,由王瑞瑞、石小蝶负担338元、皮小慧负担226元。经申请执行人皮小慧申请,2017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瑞瑞、石小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9月27日轮侯查封王瑞瑞所有的位于臻龙广场1-3幢1-1815房产,于2017年8月1日划扣王瑞瑞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已执行到位172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皮小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2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