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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利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90号罪犯王利,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利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六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2017年5月23日,肥城市司法局出具了肥司释评字(2017)第1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对社区无重大影响”。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现金交款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利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社区无重大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