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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柏果景上家具店与陈玲君、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果景上家具店,陈玲君,黄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3804号原告:柏果景上家具店,经营场所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柏果综合市场供电所斜对面,注册号520202600023663。经营者:付中辉,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陈玲君(曾用名陈令娟),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被告:黄军,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原告柏果景上家具店与被告陈玲君、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果景上家具店的经营者付中辉,被告黄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玲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果景上家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2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法在盘州市××××)柏果从事家具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具,并因经济周转困难未全额支付价款。2012年10月26日,被告陈玲君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拟证明二被告下欠原告购买家具款528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支付。被告陈玲君未作答辩。被告黄军辩称:家具是被告陈玲君购买,被告黄军已经拿钱给被告陈玲君去支付了,现二被告已经离婚,该笔欠款不应当由被告黄军偿还。即便要偿还,也应当由二被告偿还,被告黄军只偿还应由被告黄军偿还的部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玲君向原告购买家具(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而欠原告货款。2012年10月26日,被告陈玲君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5280元。后原告的经营者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付货款,但二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的经营者付中辉及被告黄军的陈述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陈玲君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购买家具而欠付原告货款,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购买的家具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应当按照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欠付货款52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玲君、黄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柏果景上家具店欠款5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玲君、黄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孔令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