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竹琴与屈庚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竹琴,屈庚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王竹琴,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东山村三组。被执行人屈庚年,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畏山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26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庚年银行存款1015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