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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与温荣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温荣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16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68号(南村豪苑)12栋3层305。负责人:吴秋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怡,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荣世,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与被告温荣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韦鹏黎冬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