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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国罗、泉州盛康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国罗,泉州盛康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范国罗,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潘帝全、孙小莉,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泉州盛康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39194-9,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法定代表人郑培栋,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范国罗与被申请人泉州盛康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国罗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盛康公司提起诉讼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将文书送交给再审申请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2、与被申请人发生买卖关系的是晋江市三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一审判决由其承担付款是错误的,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盛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113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至2017年5月5日申请人范国罗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且申请人范国罗提供的证据,也不足推翻原审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国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