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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林、杨志国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林,杨志国,卢开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95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林,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黔西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志国,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凰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29日被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开勇(曾用名卢小勇),男,1998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黔西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国、周林、卢开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询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杨志国、周林、卢开勇,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购买了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当晚10时多,被告人杨志国、周林、卢开勇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新世纪加油站附近,拦乘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车牌为浙C×××××的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瑞安市塘下镇104国道岑头村地段时,被告人杨志国、周林、卢开勇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抢劫,共劫取人民币460元和一只小米牌手机。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林出生于1998年5月11日。原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志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卢开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志国、周林、卢开勇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60元。原审被告人周林上诉称,其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为2003年5月29日,原判根据几个证人证言,即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98年5月11日,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经审查,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志国、周林、卢开勇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周某1、证人周某2、徐某、刘某、周某3的证言,周林学籍资料、温州市东海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瑞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周林的出生日期问题。经审理认为,在侦查期间,上诉人周林一直稳定供述,其身份证出生日期登记错误,实际出生时间为1998年。该事实得到上诉人的姐姐周某1、弟弟周某3,以及同案犯卢开勇等人证实。同时,上诉人周林的学籍号,更加明确记载,上诉人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5月11日,上诉人的骨龄鉴定意见进一步印证上述事实。因此,原判依据上述证据,认定上诉人于1998年5月11日出生,犯罪时已满18周岁,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林、原审被告人杨志国、卢开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建伟审判员  胡海疆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丽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