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正香与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香,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391号原告:郭正香,女,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南布社区恩达街2号1栋。法定代表人:郑坚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香与被告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8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慕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