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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崔玉静、崔玉超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静,崔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602号申请执行人:崔玉静。被执行人:崔玉超。申请执行人崔玉静与被执行人崔玉超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26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