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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西科、李金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科,李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张西科。被执行人:李金库。本院执行张西科与李金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8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