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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和富与延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富,延沁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203号原告:郑和富,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延沁东,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遵化市。郑和富与延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郑和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和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和富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