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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宰祥如、李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祥如,李风云,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宰祥如申请执行人:李风云被执行人:王文波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宰祥如、李风云的执行申请,本案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文波赔偿申请执行人宰祥如、李风云医药费等179001.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景县留智庙镇土管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波名下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文波居住地的村委会主任,其证明被执行人王文波现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宰祥如、李风云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文波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宰祥如、李风云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文波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文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宰祥如、李风云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司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