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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戚耀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耀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370号罪犯戚耀新,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耀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五千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阜刑二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耀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伍仟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伍仟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88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戚耀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戚耀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戚耀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戚耀新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获得三次监狱表扬,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戚耀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耀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