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龙与徐志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徐志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251号原告:郭龙,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徐志斌,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原告郭龙与被告徐志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终止合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金68500元,违约金34250元,并赔偿原告由于工期拖延所造成的损失30000元,共计132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装修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给原告装修房屋,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后原告向被告共支付68500元,截止2017年7月16日,被告只完成了卫生间、厨房客厅阳台吊顶装修,对其他装修项目一直未完成。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向原告返还装修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志斌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其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退还原告郭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