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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吴兵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吴兵,吴根,吴成,吴明,吴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812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俊,系该公司刘家沟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吴海,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六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吴兵,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六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吴根,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六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吴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六社。身份证号码:×××X。被告:吴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六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吴宏,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六社。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吴兵、吴根、吴成、吴明、吴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