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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炜、刘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炜,刘璐,淄博高新区石桥爱亲母婴用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炜,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杨军,淄博张店地平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璐,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淄博高新区石桥爱亲母婴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赵王路沿街房****号。个体经营者:王炜,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王炜因与被上诉人刘璐、原审被告淄博高新区石桥爱亲母婴用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追加潍坊市慧恒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返还被上诉人刘璐消费款的责任主体,作出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希宝审 判 员 倪玲玲审 判 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艳书 记 员 孙丰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