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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世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王世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033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俊、张新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双,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理。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