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世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王世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033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俊、张新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双,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理。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