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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琪与朱延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朱延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81民初1682号原告张琪,女,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乐陵市。被告朱延民,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乐陵市,现住乐陵市。原告张琪与被告朱延民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延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毕业后一直受聘于被告开办的乐陵市茨头堡英汉双语学校,自2014年8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被告学校已停止办学,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付拖欠的工资,故诉来本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2621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朱延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受聘于被告所办的乐陵市茨头堡英汉双语学校,因拖欠原告工资,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张琪老师自2014年8月29日到2015年7月2日工资12621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贰拾壹元。”同时,本院依职权依法调取乐陵市2016年度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年检通报,证实乐陵市茨头堡英汉双语学校在2016年度处于停止办学状态。2017年7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告朱延民所作询问笔录中,被告对拖欠该工资款的事实及茨头堡英汉双语学校停办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本院依法调取的乐陵市2016年度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年检通报、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张、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关于利息的问题,欠条中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应支持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逾期还款日期,故应已原告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延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工资款1262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