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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桂莲和张学文;张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莲,张学文,张晓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755号原告王桂莲,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日,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张学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8日,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张晓花,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6日,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王桂莲与被告张学文、张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桂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并承担利息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7日被告找到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情面,给被告借人民币40000元整,并承诺利息,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亲笔书写借条一张,待工程款结算后还款。但原告借款后迟迟不还款,原告多次持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缺一种种理由拒付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提供有效的被告住所信息,但按照本案原告提供的信息,本院无法联系到被告,亦无法进行送达,经释明后,原告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被告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退还原告王桂莲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石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