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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卫启才与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启才,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启才(曾用名伟启才),男,1969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莲花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绿岛家园39号楼1单元1101室。法定代��人:魏安明,该工程处经理。上诉人卫启才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启才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卫启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卫启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4136元,由卫启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97元,减半收取1648.50元,由卫启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元恒审 判 员 王峄东审 判 员 邹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王静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