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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必国与吴必学、易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必国,吴必学,易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6号申请执行人吴必国,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监利县网市镇。被执行人吴必学,男,1968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监利县网市镇。被执行人易三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监利县网市镇。本院在执行吴必国与吴必学、易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仿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平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