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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永泉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07)绍中执字第190号被拘留人:俞永泉,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柯桥区,身份证码:330621196206180851。本院在执行(2007)绍中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赵菊英与被执行人俞永泉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俞永泉拘留十五天的决定,拘留期限从2017年7月28日至8月12日止。鉴于被拘留人俞永泉在拘留期间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俞永泉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