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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戚某与鲁某、戚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鲁某,戚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221号原告:戚某,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召起,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戚某甲,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戚某与被告鲁某、戚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戚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戚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