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中立与被执行人陈静、叶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中立,叶俊国,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531-3号申请执行人蔡中立,男。被执行人叶俊国,男。被执行人陈静,女。申请执行人蔡中立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静、叶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中立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党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