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樊丽萍诉李尉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丽萍,李尉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315号原告:樊丽萍,女,1987年生,汉族,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372号403室。被告:李尉轮,男,1961年生,汉族,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樊丽萍诉被告李尉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尉轮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尉轮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期至,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李尉轮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2015年12底还款。期至,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借条予以佐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尉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樊丽萍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尉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