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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仕义与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仕义,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邓仕义,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何贵朋,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仲裁一案,磴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2-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并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何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