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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新景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354号申请单位: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赵新景,女,1985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新景的存款38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崔凌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