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和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戴正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戴正和,戴仁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707号申请执行人云和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元和街道南山村6幢西第一直,组织机构代码:09864519-9。法定代表人林剑峰。被执行人戴正和,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戴仁土,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云和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345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戴正和、戴仁土一、被执行人戴正和、戴仁土在(2017)浙1102执37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正和、戴仁土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