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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建福、张淑梅等与白伟宾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福,张淑梅,白伟宾,王阳,蔡朝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740号原告:马建福,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张淑梅,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白伟宾,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王阳,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第三人:蔡朝东,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民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马建福、张淑梅与被告白伟宾、王阳,第三人蔡朝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马建福、张淑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建福、张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马建福、张淑梅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韦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