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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李帆,杨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初字第90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20幢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259T。法定代表人:罗万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悦,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法定代表人:刘友明,职务局长。负责人:吴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武,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甘德刚,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李帆,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杨泽勇,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刘维福,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爱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