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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汤朝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朝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4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朝明,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黑龙江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朝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18时许,周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汤朝明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0.5克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颗,并约定在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熊家院廉租房路口交易。同日19时40分许,汤朝明来到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了海洛因1小包(净重0.4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净重0.97克)。随后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现场提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并从周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后依法扣押。归案后汤朝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朝明故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以及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44克给他人,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汤朝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朝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汤朝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汤朝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朝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朝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刑期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及毒品麻古共计1.44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