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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邹长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邹长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5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962508016X。负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邹长芳,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告邹长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承担。审判长  傅一波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邱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