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智军与杨引娥王振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智军,杨引娥,王振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82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贺智军,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引娥,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振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智军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引娥、王振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杨引娥、王振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杨引娥、王振岗向申请人贺智军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二被执行人杨引娥、王振岗负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执行费339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西安,无法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