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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孔某某、李文朋诉宋开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28号申请人:孔某某,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前小店子村村民,住该村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0********。申请人:李某某,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前小店子村村民,住该村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成年,汉族,郯城县供电公司红花变电所宿舍居民,住该处。孔某某、李某某诉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孔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鲁Q759**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孔某某以车牌号为鲁QVC1**号的昊锐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鲁Q759**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