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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曙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赵曙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815号原告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交通路37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珂,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曙红,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货运公司)与被告赵曙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顺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曙红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顺货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赵曙红与原告安顺货运公司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两份,合同约定为:被告所有的豫L×××××号斯太尔牌重型货车登记在原告名下;期限为36个月(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第十九条明确约定:经营过程中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其他事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期间,2014年8月17日,涉案车辆在源汇阴阳赵境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经源汇区法院和漯河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赵曙红、安顺货运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20199元”(详见两份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曙红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导致案件受害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3月15日,源汇区法院执行局从原告单位划扣执行款22200元。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车辆肇事行为,导致原告承担垫付赔偿责任,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赔偿款本息计人民币22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曙红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2015)漯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查明:2012年7月24日,安顺货运公司作为甲方,赵曙红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挂靠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为36个月,自2012年7月24日始至2015年7月23日止。判决书认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赵曙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晓文支付赔偿金201999元,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曙红和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诉讼费570元,赵曙红负担鉴定费1030元。2015年9月2日,本院向赵曙红、安顺货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3月15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扣划安顺货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00元;2016年3月18日,本院从原告账户中扣划21614.73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是经营车辆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实际车主的关系,本院判决被告赵曙红向赵某某支付赔偿金201999元,安顺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曙红作为豫L×××××车实际车主,对车辆有实际处分权利和该车经营产生的受益权利,赵曙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顺货运公司是被挂靠单位和登记车主,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的内部约定对受害人不必然产生约束力,但对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具有约束力,因此,该赔偿的最终赔偿义务人应为被告赵曙红。本案原告安顺货运公司对赵某某的赔偿款21614.73元垫付,应由被告赵曙红赔偿,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曙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1614.73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0元,由被告赵曙红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玉娥审 判 员  李笑寒人民陪审员  孙建磊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