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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回坡底煤矿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回坡底煤矿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384号原告: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20228014178,住所地威海环翠区桥头镇临港科技产品创业园新桥路。法定代表人:郭春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宾、吕喆,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27143X1,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永安街。法定代表人:张万卯。被告: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回坡底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0001605682,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刘家垣镇回坡底村。法定代表人:卫��生。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回坡底煤矿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毕 兴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邢亚娜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