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邱某、周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邱某,女,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安源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安源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邱某申请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某应支付申请人邱某案款22000.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