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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51部队、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51部队,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151部队,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北辰山路661号。代表人:张松黎,该部队旅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276X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151部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151部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