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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晓金钢构有限公司与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晓金钢构有限公司,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晓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60812J。法定代表人胡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4580319L。法定代表人陆小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晓金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晓金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26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安徽晨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代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300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厂房已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拍卖。除代为履行的款项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就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