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港闸区大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闸区大唐汽车租赁服务部,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828号原告:港闸区大唐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1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L8162072-1。经营者:李成磊,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建,男,汉族,1977年12月31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该服务部合伙人。被告:刘峰,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港闸区大唐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唐租赁”)与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租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大唐租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峰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刘峰向原告借款2976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分12个月还清。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仅偿还12760元,尚余17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此讼。被告刘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大唐租赁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被告刘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收条原件。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刘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4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借期内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偿还2480元,共计需偿还29760元。同时双方约定,如被告刘峰有逾期不还或违约情形,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同日,被告刘峰以29760元(本金加利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刘峰支付借款本金24000元,同时由被告刘峰向原告出具29760元的收条一份。后被告刘峰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12760元,尚余借款本息17000元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大唐租赁与被告刘峰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刘峰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一致约定,如被告刘峰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该约定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刘峰偿还结欠的借款本息1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港闸区大唐汽车租赁服务部借款本息17000元。如被告刘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6元,由被告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朱陈李代理审判员 苏 冉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霁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