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有令玉与付廷森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令玉,付廷森,苗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70号原告有令玉。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廷森。被告苗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令玉诉被告付廷森、苗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有令玉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庆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