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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有令玉与付廷森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令玉,付廷森,苗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70号原告有令玉。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廷森。被告苗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令玉诉被告付廷森、苗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有令玉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庆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