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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铁刚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铁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更195号罪犯杨铁刚,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大柳屯镇侯油坊村***号,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大柳屯镇大许屯村***号。2015年8月10日,该犯因犯危险驾驶罪,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383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并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二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处杨铁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2015年9月17日,该犯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后于2015年11月12日转入丹东市监狱服刑。2017年7月12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杨铁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现积有效减刑分157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杨铁刚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铁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对其减刑五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铁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明审判员  沈 白审判员  卢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